陕西政务服务网新建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办理流程及咨询电话
新建计量标准考核
| 实施主体 |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办机构 |
行政审批局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通办范围 |
全省 |
| 法定时限 |
35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25个工作日 |
| 咨询电话 |
029-86138519 |
监督电话 |
029-86138265 |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是否可以在线申报 |
是 |
| 中介服务 |
不需要 |
结果名称 |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
| 到现场办理的次数 |
3 |
| 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 西安市长安北路14号朱雀广场内省政务服务中心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3:30—17:30 (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
申请条件
(一)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齐全,计量标准器必须经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应当通过校准、比对等方式,将量值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配套的计量设备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 (二)具备开展量值传递的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和完整的技术资料; (三)具备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并确保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条件和工作场地; (四)具备与所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应当配备2名以上获相应项目检定资质的计量检定人员,开展其他方式量值传递工作,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 (五)具有完善的运行、维护制度,包括实验室岗位责任制度,计量标准的保存、使用、维护制度,周期检定制度,检定记录及检定证书核验制度,事故报告制度,计量标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 (六)计量标准的测量重复性和稳定性符合技术要求。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年修正本) 第八条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建立的本行政区域内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须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其他等级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第九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建立的本部门各项最高计量标准,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使用。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要求 |
下载样表 |
下载空表 |
填报须知 |
|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 |
由政府部门核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
原件2份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无 |
| 计量标准技术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1份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无 |
| 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套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1份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无 |
| 检定或校准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一套 |
由政府部门核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
复印件2份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无 |
材料提交说明
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申请计量标准考核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考核单位)应当向主持考核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递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2份和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1份,以及电子版; (二)计量标准器及配套的主要计量设备有效检定或者校准证书,以及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复印件各1份; (三)计量检定或者校准人员的能力证明复印件1份。
特殊环节
|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 实地核查 |
150工作日 |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十条 申请考核单位,应当向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递交计量标准考核申请书和有关技术资料。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考核单位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经补充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逾期未告知申请考核单位是否受理申请的,视为受理。 |
否 |
无 |
否 |
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