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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档案资料查阅利用流程

莱芜档案资料查阅利用流程

一、申请。符合查阅利用档案资料手续的利用者向工作人员说明利用目的、查阅内容,并根据要求,认真填写《借阅档案登记簿》。

二、检索。由本馆工作人员使用电子目录或纸质目录检索利用者所需要的信息。

三、查阅。利用者将检索到的信息填入《烟台市档案馆查阅档案申请表》,经审查批准后,方可查阅。利用档案资料原件一次提取数量不超过5卷(册)。

四、复制。如需复制(复印、拍照、扫描、摘抄等)档案,请向工作人员提出申请,并认真填写《烟台市档案馆复制档案申请表》,由本馆工作人员进行严格审查,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复制档案。档案复制件经工作人员检查核实无误后,方可带走。

五、归还。利用者仅限在本馆阅览室内查阅档案资料。查阅完毕,必须保持档案原貌,经工作人员检查并办理归还注销手续后,方可离开。如需保留下次查阅,请当面说明。

六、信息反馈。利用者利用本馆档案资料后,均应填写档案资料利用情况(效果)反馈记录。

七、证明材料。对从馆藏档案、资料中查取的证明材料,经本馆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加盖本馆利用章。

一、服务内容

1.馆藏档案资料的查阅利用;

2.市直部门现行文件的查阅利用;

3.烟台市政府公开信息的查阅利用;

4.爱国主义教育展览。

二、开放时间

查阅接待时间: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00。

节假日查阅应提前预约,预约电话:6789392,值班电话:6789317。

三、服务承诺

1.上述服务事项一律免费;

2.实行严格的服务责任制、社会承诺制;

3.欢迎对我馆工作进行监督,投诉电话:6789317。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档案馆的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类档案,可以少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可以多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国家鼓励和支持其他档案馆向社会开放档案。档案开放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八条规定:“档案馆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不断完善利用规则,创新服务形式,强化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积极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便利。 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档案馆不按规定开放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档案主管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利用档案涉及知识产权、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档案馆可以通过阅览、复制和摘录等形式,依法提供利用档案。国家档案馆应当明确档案利用的条件、范围、程序等,在档案利用接待场所和官方网站公布相关信息,创新档案利用服务形式,推进档案查询利用服务线上线下融合。”第三十四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利用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未开放的档案,应当经保管该档案的国家档案馆同意,必要时,国家档案馆应当征得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同意。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保管的尚未向国家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需要利用的,应当经档案形成单位或者保管单位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