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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编制本指南并实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具体目录请点此(http://rsj.ningde.gov.cn/xxgk/xxgkml/)。

  (二)编排体系

  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索引号

组配分类

发布机构

标题

文号

生成日期

发布日期

有效性

  1.索引号:按索引号编码规则生成,每条信息的标识符。

  2.发布机构:信息公开发布单位的名称。

  3.标题:是指该信息的名称。

  4.文号:信息的文件编号,对于公文类信息,特指发文字号。

  5.生成日期:公文类信息的发文时间,即公文内容中注明的发布日期。

  6.发布日期:信息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中形成的时间。

  7.有效性:公文类信息是否在有效期内。

  (三)公开渠道

  1.“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http://rsj.ningde.gov.cn/ 

  2.宁德人社微信公众号

    

  3.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等其他形式

  本机关同时在宁德市档案馆、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为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宁德市档案馆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金马北路6号

  联系电话:0593-2258211

  宁德市图书馆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庭路1号

  联系电话:0593-2525567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申请受理机构

  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3-2867583

  传真号码:0593-2882072

  通信地址:宁德市蕉城区蕉城南路48-1号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邮政编码:352100

  工作时间:8:00 -12:00,14:30 - 17:30(6月1日至9月30日夏令工作时间:8:00 - 12:00,15:00 - 18: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二)申请内容的要求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请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三)申请的渠道

  申请人可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本机关将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限予以处理。

  1.当面提交

  申请人可前往受理机构向工作人员当面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如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经申请人口头提出,可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

  2.邮寄提交

  申请人可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下载链接),填写后附身份证明邮寄,收件人请填写“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在线提交

  申请人可登录“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直接填写并提交《申请表》(点此提交),受理机构将向申请人提供的电子邮箱发送确认电子邮件,以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答复期限

  依据《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的期限最长将不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五)收费情况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